陳某2011年7月應聘到食品廠從事質檢工作,雙方簽訂了3年期勞動合同,約定了每月工資2100元。2013年8月初公司安排職工體檢,陳某在體檢時被查出患有慢性疾病須住院治療,經過幾個月的治療陳某病情稍有穩定,但不能正常堅持上班,出院后仍須在家靜心養病。2014年2月公司以陳某患病已超過規定的醫療期仍不能工作為由,按照《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陳某,公司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支付了陳某經濟補償和解除勞動合同后有關醫療補助等費用,陳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要求裁決撤銷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恢復勞動關系。仲裁委裁決駁回陳某的仲裁訴求。
【評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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