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關于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的規定,是對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的懲戒。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雙方之間簽署的其他有效書面文件的內容已經具備了勞動合同的各項要件,明確了雙方的勞動關系和權利義務,具有了書面勞動合同的性質,則應視為書面勞動合同。
基本案情
2011年6月30日,單某入職北京某物流公司擔任人力行政部員工,負責員工檔案管理工作。2011年8月17日,單某提交辭職報告,后提起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2011年7月30日至2011年8月17日期間二倍工資差額,仲裁委裁決物流公司應向單某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
物流公司不服仲裁裁決,訴至法院稱:單某入職當日,公司即與其訂立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該勞動合同與員工錄用審批表、公司物品申請表一起存放于單某的人事檔案袋中。但單某利用保管員工檔案的便利,在離職時將包括勞動合同在內的相關資料帶走,仲裁庭審質證時其出具了與勞動合同一起存放的員工錄用審批表和公司物品申請表的原件,故意隱匿自己的勞動合同。因此,請求法院判決物流公司無須支付單某二倍工資差額。
一審判決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
依據物流公司提供的工作職責的內容,單某負責公司員工的檔案管理工作。僅憑單某負責保管檔案工作及其持有物流公司部分文件的事實,并不足以證明泛太公司曾與單某訂立有書面勞動合同。但是,單 ...
......欲查看全文,請先登錄 ,如果還沒有注冊,請先注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