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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專利的,由專利行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處罰,并采取下列改正措施: (一)在未被授予專利權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后或者終止后繼續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或者未經許可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標注他人的專利號的,責令上述制造、銷售的行為人立即消除該專利標記和專利號;專利標記和專利號與產品難以分離的,責令行為人銷毀該產品。 (二)在產品說明書等材料中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稱為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將專利申請稱為專利,或者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公眾將所涉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為是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的,責令行為人立即停止散發產品說明書等材料,消除影響,并銷毀尚未發出的產品說明書等材料。 (三)偽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的,責令行為人立即停止上述行為,銷毀偽造或者變造的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 (四)其他必要的改正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