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
繳費單位應向單位職工公布本單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jiān)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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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地方稅務機關有權依法對繳費人的繳費情況進行檢查。被檢查人應當如實提供與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的用人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資料,客觀反映情況,不得拒絕檢查,不得謊報、瞞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地方稅務機關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有關資料,但應當為繳費人保密。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地方稅務機關的執(zhí)法人員在行使上述檢查職權時,應當出示執(zhí)行公務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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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地方稅務機關查處涉及社會保險費征繳違法案件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給予支持、協(xié)助,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地方稅務機關如實反映繳費人以及其他當事人與繳納社會保險費,或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有關的資料及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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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有關社會保險費征繳的違法行為,有權進行舉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地方稅務機關對舉報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按照規(guī)定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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