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陽新聞網 馮丁
眼下,正值春節后招進企業的員工三個月試用期滿,按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滿后勞資雙方須簽訂勞動合同,但不少企業在此事上遭遇了阻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07年6月29日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該法規定,勞動合同在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的前提下,重在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被譽為勞動者的“保護傘”,為構建與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提供法律保障。作為我國勞動保障法制建設進程中的一個重要里程碑,勞動合同法的頒布實施有著深遠的意義。
這部重要法律在制定過程中經過廣泛聽取、認真吸收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合理地規范了勞動關系,是民主立法、科學立法的又一典范,為構建與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提供了法律保障,必將對我國經濟社會生活產生深遠影響。
但勞動合同法在實施過程中遭遇了一些障礙,像有的勞動者,似乎對和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產生了恐懼心理,以為這是企業用來拴住他們的“賣身契”,卻不知道這是國家為他們打造的“護身符”。
「故事一」要求辭職的電工
電工李裕民,江西婺源人。5月16日上午,他和妻子來到了本報民生熱線值班室,人還沒坐下來,就求記者幫他討回老板欠他的9000多元工資。
“欠薪”,很敏感的字眼,記者勸他不要急,慢慢把情況談清楚。
李裕民說,自己是老板通過朋友介紹,在正月里打電話把他從江西招來的。他于2月8日就到了位于江北街道的市興龍化纖織造有限公司當電工。忙忙碌碌干了兩個多月后,企業提出,根據勞動部門規定,要求和他簽訂勞動合同。本來李裕民已經把合同簽了,可是后來一想,自己身體不好,得吃家鄉郎中開的中藥,不能一年到頭長期呆在東陽,想想還是身體要緊,賺錢有的是機會,就向老板提出放棄簽合同,辭職不干了,并希望把工資結清。
但是老板不肯放李裕民走,堅持要他簽合同。這樣一來,李裕民很著急,怕剩下的幾千元工資拿不到手,就在妻子的陪同下,找到了報社,向媒體求助。
記者告訴李裕民,簽訂勞動合同,主要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3000多元一個月的薪酬,應該很不錯了,為何不簽合同呢?記者同時建議李裕民到醫院檢查一下身體,確診后再對癥下藥,可以一邊治病,一邊上班,繼續干下去。
后來李裕民在電話里告訴記者,老板已經發放了他一部分工資,也重新請了一名電工,頂替他的崗位。他這幾天在帶新來的電工熟悉情況,待幾天后工資就可以結清,到時他就回江西老家養身體去了。
這是一個圓滿的結局。
「故事二」不想簽合同的女工
無獨有偶,5月16日下午,記者又接待了一位來自江西景德鎮的女工蔡小琴,她在六石街道市依露莎服飾有限公司做縫紉工。快人快語的她說,今年出來打工,先是在義烏找工作,2月24日來到東陽上班。領的是計件工資,公司還給她辦了張銀行卡,是發工資用的。可是到了發工資的日子,她到銀行一刷卡,發現錢沒有打進去,公司欠她5000多元工資。后來問了公司的管理人員,被告知要簽了勞動合同后,才會把錢打進她的卡里。她想想有點不高興,工資是自己的勞動報酬,到時候就該發放,為啥要簽了合同才發呢?
這么一想,蔡小琴就覺得合同成了賣身契,就不想簽了,還為此和公司管理人員吵了一架。事后蔡小琴覺得不應該吵架,她怕吵過架以后會遭到歧視,就想到了辭職。
記者給蔡小琴解釋簽訂勞動合同的好處,以及合同對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意義。她開始時聽不進去,還揚言如果拿不到工資,就要采取行動,在公司放把火,燒個幾千元錢的布料解解氣。
記者嚴肅地告訴蔡小琴,放火是犯法的事,千萬別干,否則要受到法律制裁。現在找份合適的工作不容易,公司肯定會歡迎她繼續干下去的,否則也不會要求她簽勞動合同。眼下最好的辦法還是回去和公司好好商量,繼續工作努力賺錢。
幾天后,記者了解到,蔡小琴最后還是留在市依露莎服飾有限公司上班,她的工資卡上也打進了一筆錢。據她的老板介紹,蔡小琴在工作上是把好手,就是性格比較率真,比較倔。雖然勞動合同到記者發稿時還沒有簽訂,但大家都期待著她早日把勞動合同簽了,安安心心干滿一年。
「故事三」老總的煩惱
5月20日上午,記者聯系上了市興龍化纖織造有限公司的老總何成龍,向他了解李裕民的情況。
別以為何成龍當個老總很瀟灑,一提起用工的事,他可是有一肚子的苦水要向外倒。他說,全公司100多號人,不肯簽勞動合同的員工雖然不多,但這總歸是件挺傷腦筋的事。因為勞動部門有要求,必須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這勞動合同是從街道發下來的,也不是企業自己制作的。許多員工認為簽了合同后“不自由”,可對企業來說,簽了合同就得承擔相應的責任、履行一定的義務,并不比員工“自由”。
前段時間,公司里有個機修工,突然玩人間蒸發。招呼也不打,東西也不帶,行李留在宿舍,摩托車停在公司車棚,上班時間卻找不到人了。何成龍和金華一家企業老總通電話時,無意中說起這件事,才知道那個機修工已經跳槽,在另外一家工廠上班了。
何成龍說,現在辦企業,老板要善待員工,但員工也要熱愛工作崗位,有問題雙方要及時溝通,企業隊伍的穩定很重要。當時李裕民提出要辭職,可是全公司就他一名電工,說走就走,他的崗位還沒人來頂,當然沒法立刻答應他。還好,現在問題終于解決了,何成龍已經重新找到了一名電工,李裕民態度也很好,答應會帶著新來的電工熟悉工作情況后再走。
合同是“護身符”而非“賣身契”
5月23日,記者就此問題采訪了市勞動監察大隊的吳偉華。他表示,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都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試用期也是包括在合同期內的。按規定,員工不愿意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得辭退,否則,勞動部門有權依法對用人單位進行查處。
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能得到很多好處,比如在勞動合同期內,遇到工傷或拖欠工資等問題,都有可能得到保護。勞動者不必擔心自己簽了勞動合同就是簽了“賣身契”,別以為簽了勞動合同,自己就被拴住了,就不自由了。勞動者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隨時提出辭職。但是需要提前一個月向用人單位提交書面辭職書,用人單位應該無條件同意,并結清勞動者的工資。
糾結的合同
同樣是辭職,這位電工李裕民和那位機修工就明顯不一樣。一個有困難就向企業老板提出來,要求辭職;一個卻不聲不響,悄悄地溜走。其實,改革開放已經為我們創造了人力資源合理流通的有利條件,現在都講究雙向選擇,你要走就走吧,誰也攔不住你。但招呼總是要打的呀!否則做人也不厚道了點。
當前,正值春節后招進企業的員工試用期滿三個月。按相關法律規定,員工在試用期滿后必須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企業和員工都不能把這件事當作一種形式,走過場。作為企業,不能為應對有關部門而簽合同,要向員工解釋清楚此舉的意義,將合同作為企業對員工的承諾,從而打消他們的顧慮。而員工也不能把簽合同當成要挾老板加薪的手段,并動輒走人,這是缺乏責任感的表現。
對于這一規定,用人單位和員工之間或許會出現一些令人糾結的問題,是繼續留下來干下去還是走人?合同簽還是不簽?工資如何結算?如何破解用工難?可以說,每個問題都不是小問題。所謂用工無小事,老板當家難。愈演愈烈的招工難和用工荒已阻礙了許多中小企業發展,眼下的“三月之癢”更是令企業雪上加霜。
像蔡小琴,手腳麻利,在工作上是把好手,有話敢說,敢于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還需要加強學習,提高認識。要知道,簽勞動合同并不是簽“賣身契”,真的希望像她這樣的勞動者能夠提高法律意識,知法用法,既維護合法權益,又安心工作獲得收入。
面對企業用工的“三月之癢”,面對簽訂勞動合同引發的種種糾結,除了勞資雙方都應理智分析慎重行事外,有關部門還應開展更深入細致的工作,不能只監督了事,而是要提前做好思想工作,讓勞動者放下包袱,打消顧慮。一定程度上講,這是前奏,前奏比正劇更重要。同時,我們還希望讀者朋友多多支招,讓我們用共同的智慧,為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東陽經濟社會的發展,為共建和諧社會多出好主意,多獻金點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