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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加班或者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以集體合同、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為基數,按照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可按同等時間補休;未能補休的,按照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標準的百分之二百支付; (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每日按照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標準的百分之三百支付。 實行計件工資的,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分別按照勞動者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百分之二百、百分之三百支付。 集體合同、勞動合同未約定勞動者工資標準的,以勞動者本人上一個月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發工資總額作為支付加班或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計算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