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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及其交通管理部門接到道路交通事故報警,應當記錄下列內(nèi)容: (一)報警方式、報警時間、報警人姓名、聯(lián)系方式,電話報警的,還應當記錄報警電話; (二)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時間、地點; (三)人員傷亡情況; (四)車輛類型、車輛牌號,是否載有危險物品、危險物品的種類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還應當詢問并記錄肇事車輛的車型、顏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駕駛人的體貌特征等有關情況。 報警人不報姓名的,應當記錄在案。報警人不愿意公開姓名的,應當為其保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