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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與證券經紀人簽訂委托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公平地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委托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證券公司的名稱和證券經紀人的姓名; (二)證券經紀人的代理權限; (三)證券經紀人的代理期間; (四)證券經紀人服務的證券營業部; (五)證券經紀人的執業地域范圍; (六)證券經紀人的基本行為規范; (七)證券經紀人的報酬計算與支付方式; (八)雙方權利義務; (九)違約責任。 證券經紀人的執業地域范圍,應當與其服務的證券公司的管理能力及證券營業部的客戶管理水平和客戶服務的合理區域相適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