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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處以警告、責令改正,對拒不改正或者因工作失誤造成重大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安排實習經費或者挪用實習經費的; (二)安排未滿十六周歲學生頂崗實習的; (三)安排學生到夜總會、歌廳、洗浴中心等場所實習的; (四)拖欠、克扣學生實習補助的; (五)未按照協議為學生購買意外傷害保險的; (六)發現實習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害學生權益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的; (七)其他影響學生實習或者侵害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