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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機動車交強險承保公司應在收到《搶救費用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向醫療機構支付或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交通事故責任未明確的,保險公司可以按照無責賠付的限額先予支付或者墊付部分搶救費用,但應當在交通事故責任明確后3日內足額支付剩余款項。保險公司支付搶救費用前,救助基金已經墊付并結算全部搶救費用的,保險公司應當在其賠付限額內向救助基金支付搶救費用。 保險公司不及時足額預付搶救費用的,保監部門應當依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或建議上級保監部門予以處罰。保險公司多次不及時足額支付、結算搶救費用的,救助基金主管部門應當在定期公布救助基金資金使用情況時,一并將該保險公司拖延支付搶救費用的情況向社會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