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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代理人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輕微的,由其所在的專利代理機構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可以由其所在的專利代理機構解除聘任關系,并收回其《專利代理人工作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專利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或者由中國專利局給予吊銷《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處罰: (一)不履行職責或者不稱職以致損害委托人利益的; (二)泄露或者剽竊委托人的發明創造內容的; (三)超越代理權限,損害委托人利益的; (四)私自接受委托,承辦專利代理業務的,收取費用的; 前款行為,給委托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專利代理機構承擔經濟賠償責任后,可以按一定比例向該專利代理人追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