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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后,應當在15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材料完整的,應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決定,并出具工傷認定受理通知書或者不予受理通知書;材料不完整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勞動關系清晰、事實清楚、情節簡單、證據充分、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對其他工傷認定申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將工傷認定決定書送達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