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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為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對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應當用顯著方式提示消費者,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內容的規定: (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經營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承擔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責任; (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提出修理、重作、更換、退貨、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以及獲得違約金和其他合理賠償的權利; (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依法投訴、舉報、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權利; (四)收取餐位費、開瓶費、消毒餐具費、包房最低消費; (五)任意變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 (六)單方享有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 (七)其他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