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資水平,根據我州經濟社會發展及城鎮居民的基本醫療需求,并考慮居民家庭和財政的負擔能力進行確定。 鼓勵社會捐助和用人單位對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給予捐助及對家屬參保繳費給予補助,補助資金可在稅前列支。
|
第六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以下資金構成: (一)參保人員繳納的醫療保險費。 (二)政府補助參保人員的醫療保險費。 (三)用人單位為其職工家屬參保繳納的醫療保險費。 (四)社會捐助資金。 (五)醫療保險基金的利息收入。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收入。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利息按城鄉居民同期存款利率計息。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不計征稅、費。
|
第七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籌資標準: (一)非從業城鎮居民每人每年籌資標準為200元。 1、成年人中普通居民:每年人均中央財政補助20元,省級財政補助50元,州、縣市財政補助60元,個人繳費70元。 2、成年人中特殊群體(城市低保對象、喪失勞動能力的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老年人):每年人均中央財政補助50元,省級財政補助80元,州、縣市財政補助70元,個人不繳費。 (二)學生、少年兒童每人每年籌資標準為80元。 1、中小學、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和少年兒童:每年人均中央財政補助20元,省級財政補助30元,州、縣市財政補助20元,個人繳費10元。 2、中小學、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和少年兒童中的低保對象或重度殘疾人員:每年人均中央財政補助25元,省財政補助35元,州、縣市財政補助20元,個人不繳費。 3、大學生:原享受公費醫療的由同級財政每年人均補助80元,個人不繳費;未享受公費醫療的由同級財政每年人均補助40元,學校補助30元,個人繳費10元。
|
第八條
建立州級風險儲備金。風險儲備金由州級財政預算和按縣、市全年籌集資金總額的5%提取,待風險儲備金規模達到500萬元后不再提取。
|
第九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標準、政府補助標準及享受待遇可根據全州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作適時調整,具體調整標準及方案由州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提出意見,并報州政府批準后執行。
|
第十條
州、縣市財政補助費用的比例為:州30%、縣市70%(州直居民參保人員待年終與潞西市清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