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
設立欠薪保障基金委員會,由市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勞動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工會、商會、用人單位等方面代表組成,履行下列職責: (一)監督欠薪保障基金的征收和墊付工作; (二)協調、研究欠薪保障的有關工作; (三)向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報告欠薪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 欠薪保障基金委員會的組成、工作規則等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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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市勞動保障部門是欠薪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門,并作為欠薪保障基金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欠薪保障基金日常管理工作; (二)監督檢查用人單位繳納欠薪保障費情況; (三)定期向欠薪保障基金委員會報告欠薪保障基金收支情況; (四)指導、監督區勞動行政部門的欠薪保障工作; (五)欠薪保障基金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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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區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欠薪保障具體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審核墊付欠薪申請; (二)作出是否墊付欠薪的決定; (三)追償已墊付的欠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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