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和建筑業企業執行本辦法的情況將與其市場信用等級評定、資質年檢和升級、評先創優掛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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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拖欠建筑業企業工程款,致使建筑業企業不能按時發放職工工資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查處,責令其限期付清工程款,并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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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建筑業企業因拖欠分包工程款、職工工資,引發極端事件、群體性事件并造成社會惡劣影響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查處,責令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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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工會組織對建筑業企業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督,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有權要求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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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已獲得工程款的建筑業企業,要優先償付拖欠的職工工資。對無故拖欠、克扣職工工資的建筑業企業,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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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拖欠工程款和職工工資,行政協調處理無效的,被拖欠工程款的企業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拖欠工資的職工可以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因拖欠工程款和職工工資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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