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條
公告欄中公告內容發生變動后應及時更新,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應在收到檢測報告之日起7日內更新。 生產工藝發生變更時,應在工藝變更完成后7日內補充完善相應的公告內容與警示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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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告知卡和警示標識應至少每半年檢查一次,發現有破損、變形、變色、圖形符號脫落、亮度老化等影響使用的問題時應及時修整或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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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職業衛生檔案管理規范的通知》(安監總廳安健〔2013〕171號)的要求,完善職業病危害告知與警示標識檔案材料,并將其存放于本單位的職業衛生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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