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建立誠信醫療保險體系,根據《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醫療保險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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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與市社會保險機構簽訂醫療保險協議的所有定點醫療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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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定點醫療機構信用等級評定,以依法、公正、公開為原則,根據定點醫療機構的類別和等級,按照統一內容、標準和程序在同一定點類別和相同等級范圍內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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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定點醫療機構信用等級分為AAA、AA、A和B級四個信用等級,并實施分類管理,獎勵金額納入市社會保險機構的部門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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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在定點醫療機構進行信用等級評定的標準公布后,市社會保險機構負責開展定點醫療機構信用等級評定工作。 市社會保險機構每兩年對定點醫療機構的信用等級評定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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