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指導工會參與處理勞動爭議,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協(xié)調勞動關系,促進企業(yè)發(fā)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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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工會參與處理下列勞動爭議: (一)因用人單位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fā)生的爭議; (二)因履行、變更、解除勞動合同發(fā)生的爭議; (三)因簽訂或履行集體合同發(fā)生的爭議; (四)因執(zhí)行國家有關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工資、勞動安全衛(wèi)生、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職業(yè)培訓、社會保險和福利的規(guī)定發(fā)生的爭議;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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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工會參與處理勞動爭議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依據(jù)事實和法律,及時公正處理; (二)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三)預防為主、基層為主、調解為主; (四)尊重當事人申請仲裁和訴訟的權利; (五)堅持勞動爭議處理的三方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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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工會依法參加勞動爭議協(xié)商、調解、仲裁工作。 職工因勞動權益受到侵犯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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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參加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工作的工會代表應當遵紀守法、公正廉潔,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泄露秘密和個人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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