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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社會事業局,各有關單位: 為方便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依法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理順相關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的案件管轄分工,提高我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人事爭議處理規定》等規定,現就福建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省仲裁委員會”)案件管轄范圍通知如下: 一、省仲裁委員會管轄在福州市鼓樓區、臺江區、倉山區、晉安區以及福州高新區、福州地區大學新校區(即大學城)以下用人單位的勞動人事爭議: (一)由中央和省級機構編制部門管理的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二)部隊軍級以上的軍隊文職人員用人單位; (三)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用人單位; (四)在國家和省工商部門登記的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 (五)在國家和省民政部門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二、省人社廳認為應當由省仲裁委員會管轄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由其管轄。 三、各有關仲裁委員會的案件管轄范圍根據本通知作相應調整。 四、全省各仲裁委員會的案件管轄范圍應在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網站或當地政府網站上公布。 五、本通知自2018年3月1日起實施,相關仲裁委員會在此之前已按原管轄規定受理,尚未處理完畢的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應繼續處理。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8年1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