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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
有些用人單位在錄用職工時非法向勞動者收取費用,把繳費作為錄用的前提條件,其名目有集資、風險基金、培訓費、抵押金、保證金等。更為嚴重的是,個別用人單位根本沒有新的工作崗位,而把錄用職工僅僅作為籌集資金的渠道,被錄用的職工長期不能上班,嚴重損害了這部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這種在錄用職工中非法收費的行為必須予以糾正。為此,現通知如下:
一、用人單位錄用職工必須按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遵循面向社會、公開招收、全面考核、擇優錄用的原則,保證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的權利。用人單位只有在生產經營需要并能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法》第三條規定的各項勞動權利時,方可錄用職工。嚴禁用人單位在沒有正常工作崗位的情況下搞假招工。
二、用人單位不得在招工條件中規定個人繳費內容,勞動行政部門要加強對用人單位招工啟事、簡章的審查,對違反規定的,應給予警告,并責令其改正。
三、勞動行政部門要加強對用人單位錄用職工行為的監督檢查。對用人單位在錄用職工時非法向勞動者個人收取費用的,應責令用人單位立即退還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招工后不能向職工提供正常工作崗位或不能保障職工其他各項勞動權利的,應依法予以糾正;給勞動者造成經濟損失的,應責令其賠償。因此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有權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四、新辦集體所有制企業錄用職工需要勞動者自帶生產資料或自籌資金的,應按照有關發展集體經濟的政策規定進行,實行自愿組合。
五、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要結合貫徹《勞動法》,加強對勞動者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基本權利的宣傳。要采取切實措施,消除錄用職工過程中一切形式的歧視行為,鼓勵勞動者通過提高自身素質,平等參與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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