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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勞動廳: 你廳《關于職工因私出境定居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問題的請示》(粵勞關[1997]70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對于獲批準出境定居的職工,享受的一次性離職費不屬于《勞動法》及其配套規章規定的經濟補償金。在全面實行勞動合制度以后,職工獲批準出境定居而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僑屬、僑眷獲批準出境定居的,其一次性離職費的支付,仍按國務院僑務辦公室《關于歸僑、僑眷職工獲批準出境定居退休、退職費發放問題的解答意見》([78]僑內字第512號)和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勞動人事部、財政部《關于歸僑、僑眷職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資等問題的規定》([83]僑政會字第00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按照上述文件的規定,國內其他職工、包括國有、集體、私營企業職工和外間投資企業的中方職工等獲批準出境定居的,均可比照執行。 四、到香港、澳門地區定居的職工,可以參照上述規定執行。到臺灣地區定居的職工,可以參照《關于臺胞、臺屬赴臺灣地區定居有關待遇等問題的規定》(勞險字[1989]2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一九九七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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