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鄭穎 發布時間: 2009-06-24 10:08:20
中國法院網訊 體檢后用人單位未招聘勞動者,遂勞動者將用人單位訴至法院要求返還體檢費。日前,北京市海淀區法院判決信息公司向曹先生支付體檢費100元。
原告曹先生訴稱,2009年2月11日,他收到了一份信息公司的面試通知,隨后分別參加了該信息公司組織的筆試和技術主管當場面試,獲得了通過。 2009年2月16日,曹先生接到信息公司的入職通知書和體檢通知書,按照公司的規定提交了個人入職材料、工資卡帳號以及原公司的離職證明,同月18日,曹先生按照公司的要求參加了醫院的入職體檢。體檢后兩日,信息公司通知曹先生不予錄用。 曹先生認為,信息公司的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故訴到法院,請求判決信息公司按照勞動法的規定錄用曹先生,并要求信息公司返還曹先生體檢費用100元及交通費600元。另外曹先生還要求信息公司賠償因沒有錄用曹先生而造成的精神損失10萬元。 法庭上,信息公司表示不能同意曹先生的訴訟請求。信息公司主張根據公司的招聘管理規定,公司招聘員工需經過人員增補申請、篩選、初試(包括筆試和面試)、復試、行政人事部門考核后,最終再由總裁室確定考核意見及是否錄 ...
......欲查看全文,請先登錄 ,如果還沒有注冊,請先注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