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 期: 2006-6-13 1:46:22
作 者: 史金花
來 源: 中國法院網
內 容: [案情]
馬某系章丘市牛二農機配件廠的職工。2005年4月25日19:30分左右,馬某下班后騎二輪摩托車回家,當行至相公莊鎮牛推村村北時發生交通事故,與迎面由北向南行駛的一輛農用三輪車相撞,造成馬某腿部受傷,左腿被截肢,肇事者逃逸。2005年11月21日章丘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事故證明:馬某發生交通事故受傷,摩托車損壞,肇事車輛逃逸。2005年11月28日馬某向章丘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書面申請,要求對其傷情認定工傷。章丘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馬某無證駕駛無牌摩托車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為由作出《工傷認定書》,認定馬某不屬于工傷。馬某不服,于2006年1月6日向章丘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章丘市人民政府維持了章丘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認定。馬某于2006年2月27日向章丘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依法撤銷章丘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書》,并判令其重新作出工傷認定。
[審理情況]
章丘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馬某作為章丘市牛二農機配件廠的職工,在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到機動車傷害,符合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的規定。馬某雖無證駕駛摩托車,但作為治安管理處罰主體的公安機關對其行為并未作出認定和處理,在沒有公安機關認定原告的行為是違反了治安管理的情況下,章丘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馬某無證駕駛無牌摩托車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為由,適用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不認定工傷”的規定,作出馬某不屬于工傷的認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應予撤銷。為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2目之規定,判決撤銷章丘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書》,并重新為馬某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評析]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對馬某無證駕駛摩托車受傷應否認定工傷存在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不應認定工傷,理由是:無證駕駛無牌摩托車,是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而且,無證駕駛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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