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申訴人江某于2004年2月13日開始受聘于被訴單位,2005年5月16日在施工過程中受傷。某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于2004年8月11日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對申請人的工傷認定申請決定不予受理。申訴人不服向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申請行政復議,廣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于2005年5月9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粵勞社復決字[2005]第52號),撤銷了某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決定書》([2004]某勞認0282號)。某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于2005年7月12日作出《工傷認定書》(NO5665),認定申訴人為工傷。某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于2005年7月12日評定申訴人為九級傷殘。
被訴人拒絕支付工傷待遇并書面確認將對某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書》(NO5665)提起行政復議。申訴人于2004年5月16日至2004年6月7日在醫(yī)院住院治療,申訴人提供了住院期間醫(yī)藥費發(fā)票金額為8342.96元。申訴人在職期間未領取過工資。申訴人提供了臨澧縣柏枝鄉(xiāng)人民政府民政辦公室、臨澧縣柏枝鄉(xiāng)石墨村村民委員會的證明,證實申訴人家庭屬于正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戶,現(xiàn)無收入、無股份年度分紅等,已變賣所有活動資產(chǎn)用于醫(yī)療及生活,家中危房因無人居住整理現(xiàn)已倒塌。申訴人于2005年2月28日申請仲裁要求被訴人支付拖欠的工資,2005年3月15日本委第一次開庭進行審理,申訴人當庭追加仲裁請求要求被訴人支付工傷待遇,因申訴人對某市勞動保障局《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決定書》([2004]某勞認0282號)不服,行政復議尚在處理過程中,本委于2005年3月16日開始中止審理。2005年8月10日申訴人以生活困難為由向本委申請部分裁決被訴人支付工資及醫(yī)藥費合計35051.46元。
[處理結果]
根據(jù)《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在勞動爭議仲裁程序中能否適用部分裁決問題的復函》、《勞動部關于用人單位不服部分裁決申請復議期限問題的復函》,參照《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部分裁決如下:
一、被訴人于本裁決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nèi)支付申訴人住院治療期間的工資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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