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日凌晨00:22,廣州花都某工地40余名工人在工地項目部聚集討薪,花都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立即介入處置。經查,該工地包工頭唐某因與工地項目部發生工程分包合同爭議,拖欠70余名工人工資2187045元。經協調,該工地項目部在應付工程款范圍內墊付41名工人568677元工資。1月15日,花都區勞監大隊于對唐孝財發出了《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責令其于1月23日前支付所拖欠工人的工資,但唐孝財逾期未按要求支付工人工資。1月27日,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1月29日,唐某在廣州市花都區花城街政府綜合大樓向公安民警投案。
2015年12月11日,法院審理認為,唐某無視國法,有能力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而不支付,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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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某鞋業公司老板欠薪逃匿獲刑
2014年10月12日,深圳市龍崗區人力資源局接到投訴,稱深圳市某鞋業公司拖欠員工工資。 經查,該公司拖欠71名員工2014年6月—10月工資總額約62萬元。2014年10月13日,深圳市龍崗區人力資源局向該公司送達了《勞動監察責令改正指令書》,期限屆滿該公司未按要求改正違法行為,實際經營者曾某則去向不明。
2014年12月31日,深圳市龍崗區人力資源局將案件移送深圳市龍崗區公安分局。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曾某于2015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9月22日,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檢察院向龍崗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曾某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2015年9月30日,龍崗區人民法院判決曾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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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某建設公司承包人欠薪逃匿獲刑
2014年12月24日,康某等人到珠海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投訴,稱重慶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某大橋項目拖欠工資。 經查,該公司承接了工程項目后,又把其中一些工程分包給自然人劉某承包。劉某再雇請康某等人進行施工,并負責支付工資。經查明,該公司已將工程款按工程進度超額支付給劉某,不存在拖工程款問題。承包人劉某在康某等人提供的欠薪工資表上簽名確認拖欠14名工人工資共計430351元,并稱該項目虧損,無能力支付工人工資。
2014年12月29日,珠海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分別向重慶某公司和劉某下達《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責令于2015年1月6日前支付康某等工人工資。2015年1月15日,由于該公司和劉某經責令后仍未改正,逾期未支付工人工資,珠海市人社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將該案移交公安機關。1月16日,珠海市公安局對該案立案調查,并將承包人劉某刑事拘留。
經處理,劉某歸案后與康某等12名工人簽訂和解協議書,支付了拖欠工資264540元人民幣。2015年3月18日,珠海市香洲區檢察院對承包人劉某提起公訴。2015年5月13日,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劉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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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南海某洗滌服務公司老板欠薪逃匿獲刑
佛山市南海區某洗滌服務公司因經營不善,拖欠了李某等25名勞動者2014年6月至9月期間的勞動報酬共計185915元。南海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分別于同年10月8日、16日兩次通知譚某接受調查處理。同月28日,向該公司作出《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責令該公司限期支付欠薪。譚某拒不到南海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接受處理,并逃匿。2014年11月4日,南海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公安機關立案后于2015年3月18日在湖南長沙南站將譚某抓獲歸案。
2015年7月20日,經法院判決,譚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事實屬實,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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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某工程承包人欠薪逃匿獲重刑
梅州某工程承包人劉某與某項目經理部發生工程結算糾紛,造成從2014年4月起拖欠32名民工的勞動報酬人民幣69.273萬元。經五華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協調,劉某于2014年12月12日返回工地與民工代表協商,無果并再次失聯。監察機構于2014年12月18日發出了《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并通過法定程序予以公告送達,督促劉某在規定時間內發放所拖欠的勞動報酬,但劉某逾期未按要求支付工人工資。
鑒于本案當事人涉案金額較大,影響比較惡劣,五華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于2015年1月7日將此案件移送五華縣公安局立案,并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縣公安局受理后,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罪名將劉某緝拿歸案。2015年7月23日法院以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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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大亞灣某企業承包人欠薪逃匿獲刑
2014年9月10日至23日,惠州市大亞灣區人社局陸續接到某工地項目76名工人投訴,稱某企業有限公司拖欠約100多萬元工人工資。經查,該房產項目的施工單位是某企業有限公司,2013年6月份該公司將三期一標段的泥水工程分包給自然人羅某,合同約定為821.25萬元的工程量。羅某于2013年9月份招用這批工人進場施工,至2014年8月,工程完成約90%,該公司按合同約定支付了工程款661萬元。自8月底,承包人羅某電話無法聯系,工人工資未付清。大亞灣區人社局于2014年9月份向該公司發出《勞動保障監察書面材料審查通知書》,要求該公司報送有關用工材料接受審查,并派人到場配合處理。公司訴稱,前期已支付羅某工程款661萬元(有支付憑證為據),經與監理公司一起核算,羅某班組完成約569萬元的工程量,公司已超付92萬元,但羅某沒有足額支付工人工資,導致工人到人社局投訴。
9月19日,大亞灣區人社局向羅某發出《勞動保障監察書面材料審查通知書》及告知書,要求羅某在9月22日前接受調查并到場配合處理,但羅某逾期未到場配合處理,電話也無法接通。9月23日大亞灣區人社局向其發出《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責令其支付下屬班組被拖欠的全部工人工資,但羅某逾期未支付。
2014年10月8日,大亞灣區人社局以羅某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區公安局立案后,迅速開展網上追逃工作,于2015年1月21日在梅州市將其抓獲。在大亞灣區人社局與區公安局的調處下,羅某與下屬各個班組再次核算了工程款的真實數額,最終由某公司墊付了該批工人工資共計61萬元。
2015年8月10日,大亞灣區人民法院判決羅某的行為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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