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周歲的小美輟學后,跟表叔到工廠打工,表叔為她辦了假身份證。簽約上崗不到半年,小美的右手不慎被沖床壓斷,后被截肢。在申報工傷時,廠方發現她的身份證有假,遂以小美弄虛作假進廠為由拒絕賠償。
廠方的理由成立嗎?
說法:小美弄虛作假進廠有過錯,購買、使用偽造身份證,涉嫌違法,但廠方對身份證件審查不細也有責任,更重要的是小美是在勞動中受的傷。
從保護兒童的權益出發,使用小美的單位,應仍按《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9號)第三條規定予以賠償,用人單位違法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殘的,一次性賠償包括醫療期間的醫療費和定殘后的賠償金兩個部分:
第一部分: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童工在治療期間的費用。童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在勞動能力鑒定之前,進行治療期間的生活費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確定,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以及所需的交通費等費用,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和范圍確定。
第二部分:一次性賠償金,按照以下標準支付:一級傷殘為賠償基數的16倍,二級傷殘為賠償基數的14倍,三級傷殘為賠償基數的12倍,四級傷殘為賠償基數的10倍,五級傷殘為賠償基數的8倍,六級傷殘為賠償基數的6倍,七級傷殘為賠償基數的4倍,八級傷殘為賠償基數的3倍,九級傷殘為賠償基數的2倍,十級傷殘為賠償基數的1倍。
(王景龍 侯艷麗 邵扣)
來源: 中工網——《工人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