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計劃的關鍵在于落實——評中國首份人權行動計劃
[韓方明] (2009-04-15)
4月13日,中國政府發布了2萬2000多字的《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09-2010年)》,內容涵蓋了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保障,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保障,少數民族、婦女、兒童、老年人和殘疾人的權利保障,人權教育和國際人權義務的履行以及國際人權領域的交流與合作等,明確了未來兩年在促進和保護人權方面的工作要求和具體措施。
歷盡劫波 重新出發
撫今追昔,回看中國近代以來的人權狀況,的確經歷了一個艱難的歷程。早在上世紀40年代,中共武裝控制的根據地就制定了一系列人權約法,如1940年的《山東省人權保障條例》、1942年的《陜甘寧邊區保障人權財權條例》等。建國之后,各項事業都在進行,人權保障也在原有基礎上有所推進。1954年,中國第一部憲法實施,對公民的基本人權給予法律保障。可惜,十年“文革”導致人權狀況遭到嚴重破壞。
進入21世紀后,有一件事情讓人難忘。那就是發生在2003年3月的廣州“孫志剛事件”及其引發的社會救助制度的變革。經過社會的大討論,中國政府廢止了沿用多年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代之以更加符合法治精神、體現人文關懷的《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這是中國政府加強人權司法保障的重要舉措。從“收容遣送”到“救助管理”,體現了對人民生命權、公民人格尊嚴的尊重。
2004年3月,憲法修正案首次將“人權”概念寫入憲法,明確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隨后的4月,中國發表人權白皮書,這是民主憲政和政治文明進步過程中的標志性事件,是人權發展的一個里程碑。
有西方國家抓住中國做得還不夠的地方,以偏概全地抨擊中國的人權狀況。但事實上,作為一個擁有13億人口、人均資源占有率很低、生產力欠發達、經濟文化發展不平衡的發展中國家,僅僅保障人們的生存權和發展權,就已經很不容易了。經過三十年的改革開放,中國首先取得了經濟建設的輝煌成就,在保證“衣食足”的前提下,對人權有了更加全面的認識和要求。
近年來,中國執政高層以實事求是的精神,提出“執政為民”,并形成了以人為本、促進社會和人的全面發展的科學發展觀。他們采取了一系列積極措施尊重和保障人權,在“了解民情、反映民意、減輕民負、實行民主”上做了大量工作,使人權狀況在過去幾年得到了明顯改善。
司法救濟、民間維權、游行示威、自由表達權利訴求等,都是近些年來出現的新現象,而國家和政府層面對合法游行、示威等活動的寬松處理態度,也說明了對民眾的信任,說明了執政黨日益增強的自信和開明。
在這種信任和自信下,中國社會的權利享有順序,從原先那種忽視個人權利的“國家-集體-個人”的排序,向“個人-集體-國家”轉變。無論男女、貧富、城鄉戶口之別,中國社會越來越重視作為個體的人——公民的合法權益,日益朝著重視個人價值、個人權利和個人作用的公民社會轉變。無法想象的是,個人權益得不到保護的社會,會成為一個理性、有秩序的和諧社會。
讓人權保障與國際接軌
但是,中國應進一步加強國際社會的人權交流與合作。迄今為止,中國已經加入了《兒童權利公約》、《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就業政策公約》等20多項國際公約和議定書,并陸續生效。特別是自2001年加入世貿組織后,中國政府先后批準和簽署了聯合國兩個人權公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正式生效之后,中國就將其作為自己國家法律的一部分來施行,對司法和執法機關的侵權事件將有更大制約。
中國與西方很多國家的人權觀有一個很大的不同在于,西方社會認為“天賦人權”,主張人的權利都是“上天”或者大自然賦予的,是人類與生俱來就應當享有的權利,數百年前就成為公眾的共同信仰。而中國則更多地將人的權利認為是應由憲法賦予的權利。但無論如何,人權、民主、自由、發展,這些訴求都是現代民主社會的共同話語,任何一個文明社會的政府都必須充分尊重人的權利。
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實施、解決勞動爭議三方機制的建立,對弱勢群體的關心和援助,甚至對犯罪服刑人員的合理善待,都是可以看到的進步。前不久出臺的新醫療改革方案,也是為了保障基本生存權和發展權,保障人們在公平的機制下平等享有公共福利。
《國家人權行動計劃 》是中國第一次制定的以人權為主題的國家規劃,是中國人權保護史上又一個重要舉措,也使筆者對中國人權的進步有了更大期望。如果能切實落實,中國的人權狀況無疑會有更大和實質性的改觀和進步。
作者是中國全國政協外委會副主任,以上為個人觀點
《聯合早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