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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康復機構、藥品經營單位、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社會保險待遇代發機構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應當加強內部管理,根據國家和省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等規定以及服務協議,為參保人提供必要合理的服務,接受并配合監督。 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虛列社會保險基金支付項目,虛報社會保險基金支付金額; (二)不按規定審核參保人身份,導致冒名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三)違反規定將參保人在非協議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納入醫療保險基金結算; (四)出具虛假診斷證明、病歷資料、鑒定意見、結算單據、發票、證明等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或者幫助他人騙取社會保險待遇; (五)不按時足額發放社會保險待遇; (六)違背診療規范進行過度檢查、治療、護理、康復等,造成社會保險基金不必要的支出; (七)其他侵害社會保險基金安全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