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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行政部門依法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不按規定對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的; (二)不按規定將社會保險基金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或者不落實社會保險基金優惠利率相關規定的; (三)違反規定開設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支出戶和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等銀行賬戶的; (四)不按規定審核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用款申請、按時撥付社會保險基金待遇用款、將補助資金足額劃轉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的; (五)從社會保險基金中列支或者代墊代付非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支出的; (六)不按規定安排定期存款和購買國債等方式實現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或者違反規定投資運營的; (七)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