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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哺乳期女職工下列勞動保護: (一)不安排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二)對哺乳未滿一周歲嬰兒的,不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三)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一小時哺乳時間。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天增加一小時哺乳時間。哺乳時間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或者折合成一定天數使用; (四)產假期滿,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批準,哺乳期可以休假至嬰兒滿一周歲,請假期間的待遇由雙方協商確定; (五)嬰兒滿一周歲后,經醫療機構確診為體弱兒的,可以適當延長該女職工的哺乳期,但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