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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第二十一條所稱推算儲存額的計算公式為: 推算儲存額=1995年省和參保人員所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平均數×參保人員繳費工資指數×1995年底前繳費年限×12%+1996年以后的利息 參保人員推算儲存額的繳費工資指數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一)1992年至1995年繳費工資指數=〔∑(Xn÷Cn)〕÷N 式中:Xn表示參保人員1992年至1995年間各年繳費工資。Cn表示1992年至1995年間各年省和參保人員所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平均數。N表示參保人員1992年至1995年間的實際繳費年限。 原行業統籌單位和1992年以后開始實行個人繳費的外省(市、區)參保人員流動到我省其他企業的,1992年至實行個人繳費前的繳費工資指數,均按1.0計算; 實行個人繳費至1995年底的繳費工資指數,按實計算。 (二)1985年6月底前各年的繳費工資指數均按照1.0計算。1992年至1995年的平均繳費工資指數低于1.0的,1991年底前各年繳費工資指數也按照1.0計算;大于1.0的,1985年7月1日后至1991年底各年的繳費工資指數按照1992年至1995年的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計算。 前(一)、(二)項各年繳費工資指數的總和,除以1995年底前參保人員的實際繳費年限與視同繳費年限的合計數,即為確定的參保人員1995年底前推算儲存額的繳費工資指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