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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服務、投資運營等以及監督檢查情況的專項工作報告。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專項工作報告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人民政府應當將研究處理情況由其辦事機構送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征求意見后,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專項工作報告作出決議;本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決議規定的期限內,將執行決議的情況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專項工作報告及審議意見、決議,人民政府對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或者執行決議情況的報告,由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并向社會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