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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應當成立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對社會保險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實施社會監督。 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的職責,成員構成、產生、任期,議事規則等有關事項由其章程規定。 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應當定期聽取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財政部門等關于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服務和投資運營情況的匯報;根據需要,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服務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年度審計和專項審計,審計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發現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服務和投資運營中存在問題的,有權提出改正建議;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依法處理建議。有關部門應當在三個月內將處理情況報告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