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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發: (一)當事人于1950年5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施行之前,按照當時當地風俗習慣結婚的; (二)當事人聲明的登記日期婚姻登記檔案保存完整,無當事人婚姻登記檔案且不能提供婚姻登記證的; (三)當事人申請補領離婚證,不能提供離婚登記檔案和本規范第九十九條規定的材料的; (四)當事人在人民法院離婚后,申請補領離婚證的; (五)當事人在外國或者港澳臺地區結婚或者離婚的; (六)當事人的婚姻或者婚姻登記已被宣告無效或者撤銷的; (七)當事人的婚姻屬于無效婚姻,無效情形尚未消失的; (八)當事人辦理過結婚登記,申請補領結婚證時已離婚或者喪偶的; (九)當事人辦理過離婚登記,申請補領離婚證時辦理過復婚登記的; (十)一方當事人申請補領結婚證的。 按照前款規定不予補發婚姻登記證,當事人依法辦理過婚姻登記且有婚姻登記檔案可查的,婚姻登記機關可以告知當事人查閱婚姻登記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