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醫療費用,在一個結算期內的,按照分段計算、累加支付的辦法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外地農民工按照以下比例分擔: (一)在三級醫院發生的醫療費用: 1、起付標準至1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80%,外地農民工支付20%; 2、超過1萬元至3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85%,外地農民工支付15%; 3、超過3萬元至4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0%,外地農民工支付10%; 4、超過4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5%,外地農民工支付5%。 (二)在二級醫院發生的醫療費用: 1、起付標準至1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82%,外地農民工支付18%; 2、超過1萬元至3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87%,外地農民工支付13%; 3、超過3萬元至4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2%,外地農民工支付8%; 4、超過4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7%,外地農民工支付3%。 (三)在一級醫院發生的醫療費用: 1、起付標準至1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85%,外地農民工支付15%; 2、超過1萬元至3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0%,外地農民工支付10%; 3、超過3萬元至4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5%,外地農民工支付5%; 4、超過4萬元的部分,統籌基金支付97%,外地農民工支付3%。 (四)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起付標準為1300元,一個年度內第二個及以后每個結算期起付標準為650元。 (五)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一個年度累計支付的最高數額為5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