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本級社會保險基金總預算草案及本級社會保險基金總預算執行情況;批準本級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和本級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本級政府關于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本級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準本級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準本級社會保險基金決算;撤銷本級政府和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于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和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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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建立省級預算支出聯網監督系統,完善系統的分析功能和預警功能,通過與省級國庫集中支付系統、社會保險基金統計分析查詢系統、社會保險基金財務信息系統等的聯網,實現對社會保險基金運行狀況的實時監督。 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組織協調,將社會保險業務相關系統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建立的監督系統聯網,并根據監督要求提供必要的信息數據支持,為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開展實時監督創造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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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服務、投資運營等以及監督檢查情況的專項工作報告。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專項工作報告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人民政府應當將研究處理情況由其辦事機構送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征求意見后,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專項工作報告作出決議;本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決議規定的期限內,將執行決議的情況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專項工作報告及審議意見、決議,人民政府對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或者執行決議情況的報告,由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并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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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開展執法檢查等方式,對本級人民政府貫徹實施社會保險法律、法規,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有效運行,以及開展監督的情況進行監督。 開展執法檢查等監督工作,可以根據需要邀請同級工會參與。 執法檢查結束后,執法檢查組應當及時提出執法檢查報告。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執法檢查報告的審議意見連同執法檢查報告,一并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人民政府應當將研究處理情況向常務委員會書面報告。 前款規定的執法檢查報告及審議意見,人民政府對其研究處理情況的報告,由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并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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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對社會保險相關規范性文件進行備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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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開展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對專業性較強的問題,可以通過召開論證會、評估會聽取有關專家、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的意見,或者委托有關專家、專業機構、社會組織開展論證、評估,為監督工作提供專業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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