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設立專門執法處(科)室承擔具體執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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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應當組成不少于三人的單數執法人員的調處組,包括組長一人,主審員一人,參審員一人或數人。 調處組組長主持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的口頭審理、合議工作;主審員負責案件全面審查和案卷的保管、與當事人之間的事務性聯系等工作,制作各項通知,起草結案報告和處理決定;參審員參與案件處理并協助組長和主審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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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根據案情需要,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聘請技術專家和專利代理人擔任案件審理的技術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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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查處專利違法行為,應當組成不少于兩名執法人員的查處組,由執法處(科)長提出查處組組成人員建議,送分管領導審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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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設立以局長為主任的案件處理委員會,對本單位擬進行行政處理及當事人申請舉行聽證程序的專利案件進行審議,對證據是否充分、事實是否清楚、法律適用是否正確、程序是否合法審查把關,對行政處理或行政處罰事項作出決定。 案件處理委員會成員數應為單數。案件處理委員會審議案件,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形成決議,少數意見應記入會議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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