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
學生實習一般由學校統一組織。學生要求自行聯系實習單位的,應當經學校同意。學校應當安排實習指導教師掌握實習情況,統一管理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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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學校組織學生在實習基地實習,學校、實習基地和實習學生應當簽訂三方實習協議,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實習協議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學校和實習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實習學生的姓名、住址和注冊學號; (二)符合教學大綱要求的實習期限; (三)實習方式、內容和崗位; (四)實習終止條件; (五)違約責任; (六)爭議的解決方式。 實習協議可以根據實習的性質和需要,約定意外傷害保險的投保人、投保額度、損害賠償、實習報酬、保密等其他事項。 其他實習單位接收學生實習的,可以參照本條第二、三款的規定與學校、學生簽訂三方實習協議,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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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學校在學生實習工作中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建立健全實習管理制度; (二)按照專業培養目標和教學大綱,制定實習計劃; (三)聯系并合理安排實習單位; (四)安排責任心強,有一定經驗的實習指導教師; (五)對學生進行安全、紀律教育; (六)檢查學生實習情況,及時協調處理有關問題; (七)建立學生實習管理檔案; (八)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實習協議約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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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實習單位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做好實習學生在單位內的管理工作; (二)提供合適的實習崗位、必要的實習條件和安全健康的實習環境; (三)根據實習要求,選派有經驗的實習指導人員; (四)對學生進行安全培訓和技能培訓; (五)向學校反饋學生的實習情況; (六)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實習協議約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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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學校和實習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安排未滿十六周歲學生頂崗實習; (二)安排學生到夜總會、歌廳、洗浴中心等場所實習; (三)安排學生從事高毒、易燃易爆、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隱患的勞動,但完成學生本專業實習所必需的除外; (四)安排學生在需要相應職業資格的崗位上頂崗實習; (五)安排學生周實習時間超過四十小時; (六)委托中介機構或者個人代為組織和管理實習; (七)其他影響實習學生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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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實習單位接收學生頂崗實習的,當期接收實習學生的人數不得超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人數的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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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學校組織學生實習,不得違反規定向實習學生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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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實習指導教師應當加強與實習單位的聯系,根據實習計劃和實習單位的具體情況,做好學生的實習指導、教育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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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實習單位應當合理安排實習指導人員的工作,保證實習指導人員指導學生實習的時間。 實習指導人員應當根據實習計劃和實習協議,對學生實習進行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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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學生應當根據學校和實習單位的要求實習,接受學校和實習單位的管理和考核評定。 學生應當尊重實習指導教師和實習指導人員,遵守實習單位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保守實習單位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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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學生頂崗實習期間,實習單位應當按照同崗位職工工資的一定比例向學生支付實習報酬,具體比例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予以確定。 非頂崗實習的學生,學校、實習單位和學生可以在實習協議中約定給予實習補助。 實習單位、學校應當按照規定或者約定,按時足額向學生支付實習報酬、實習補助,不得拖欠、克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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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實習協議確定的投保人,應當及時為學生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等相關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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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實習結束時,實習單位應當根據學生實習期間的表現考核評定成績,出具實習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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