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因工負傷、殘廢待遇的規定: 甲、工人與職員因工負傷,應在該企業醫療所、醫院或特約醫院醫治。如該企業醫療所、醫院或特約醫院無法治療時,應由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轉送其他醫院醫治。其全部診療費、藥費、住院費、住院時的膳費與就醫路費,均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負擔。在醫療期間,工資照發。 乙、工人與職員因工負傷確定為殘廢時,按下列情況,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月付給因工殘廢撫恤費或因工殘廢補助費: 一、完全喪失勞動力不能工作退職后,飲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其因工殘廢撫恤費的數額為本人工資75%,付至死亡時止。 二、完全喪失勞動力不能工作退職后,飲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其因工殘廢撫恤費的數額為本人工資60%,付至恢復勞動力或死亡時止。勞動力恢復后應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給予適當工作。 三、部分喪失勞動力尚能工作者,應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分配適當工作,并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其殘廢后喪失勞動力的程度,付給因工殘廢補助費,其數額為殘廢前本人工資的 10—30%,但與殘廢后復工時的工資合計不得超過殘廢前本人工資。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之。丙、工人與職員因工負傷而致殘廢者,其殘廢狀況的確定與變更,由殘廢審查委員會審定。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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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疾病、非因工負傷、殘廢待遇的規定: 甲、工人與職員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該企業醫療所、醫院、特約醫院或特約中西醫師處醫治時,其所需診療費、手術費、住院費及普通藥費均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負擔;貴重藥費、住院的膳費及就醫路費由本人負擔,如本人經濟狀況確有困難,得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酌予補助。患病及非因工負傷的工人職員,應否住院或轉院醫治及出院時間,應完全由醫院決定之。乙、工人與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醫療時,其停止工作醫療期間連續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其本企業工齡的長短,由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發給病傷假期工資,其數額為本人工資60一100%;停止工作連續醫療期間在六個月以上時,改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月付 給疾病或非因工負傷救濟費,其數額為本人工資40—60%,至能工作或確定為殘廢或死亡時止。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之。 丙、工人與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終結確定為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后,病傷假期工資或疾病非因工負傷救濟費停發,改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發給非因工殘廢救濟費,其數額按下列情況規定之:飲食起居需人扶助者為本人工資50%,飲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為本人工資40%,至恢復勞動力或死亡時止;部分喪失勞動力尚能工作者不予發給。關于殘廢狀況的確定與變更,適用第十二條丙款的規定。 丁、工人與職員疾病或非因工負傷痊愈或非因工殘廢恢復勞動力后,經負責醫療機關提出證明,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應給予適當工作。 戊、工人與職員供養的直系親屬患病時,得在該企業醫療所、醫院、特約醫院或特約中西醫師處免費診治,手術費及普通藥費,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負擔l/2,貴重藥費、就醫路費 、住院費、住院時的膳費及其他一切費用,均由本人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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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工人與職員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死亡時待遇的規定: 甲、工人與職員因工死亡時,由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發給喪葬費,其數額為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平均工資三個月;另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其供養的直系親屬人數,每月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其數額為死者本人工資25- 50%,至受供養者失去受供養的條件時為止。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之。 乙、工人與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喪葬補助費,其數額為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平均工資兩個月;另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其供養直系親屬人數,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數額為死者本人工資六個月到十二個月。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之。 丙、工人與職員因工負傷致成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后死亡時,應按本條甲款的規定 ,付給喪葬費及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退職養老后死亡時或非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后死亡時,應按本條乙款的規定,付給喪葬補助費及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 丁、工人與職員供養的直系親屬死亡時,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供養直系親屬喪葬補助費:死者年齡在10周歲以上者,其數額為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平均工資一個月的1/2 ;一周歲至10周歲者,為平均工資一個月的1/3;不滿一周歲者不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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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養老待遇的規定: 甲、男工人與男職員年滿60歲,一般工齡滿25年,本企業工齡滿5年者,可退職養老。退職后,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其本企業工齡的長短,按月付給退職養老補助費,其數額為本人工資的50—70%,付至死亡時止。合乎養老條件,但因該企業工作的需要,留其繼續工作者,除發給原有工資外,應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其本企業工齡的長短,每月付給在職養老補助費,其數額為本人工資10—20%。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之。 乙、女工人與女職員年滿50歲,一般工齡滿20年,本企業工齡滿5年者,得享受本條甲款規定的養老補助費待遇。 丙、井下礦工或固定在華氏32度以下的低溫工作場所或華氏100度以上的高溫工作場所工作者,男工人與男職員年滿55歲,女工人與女職員年滿45歲,均得享受本條甲款規定的養老補助費待遇。計算其一般工齡及本企業工齡時,每在此種場所工作一年,均作一年零三個月計算。 丁、在提煉或制造鉛、汞、砒、磷、酸的工業中及其他化學、兵工工業中,直接從事有害身體健康工作者,男工人與男職員年滿55歲,女工人與女職員年滿45歲,均得享受本條甲款規定的養老補助費待遇。計算其一般工齡及本企業工齡時,每從事此種工作一年,均作一年零 六個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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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生育待遇的規定: 甲、女工人與女職員生育,產前產后共給假56日,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乙、女工人與女職員懷孕不滿七個月小產時,得根據醫師的意見給予30日以內的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丙、女工人與女職員難產或雙生時,增給假期十四日,工資照發。 丁、女工人與女職員懷孕,在該企業醫療所、醫院或特約醫院檢查或分娩時,其檢查費與接生費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負擔,其他費用均按第十三條甲款的規定處理。 戊、產假期滿(不論正產或小產)仍不能工作者,經醫院證明后,按第十三條關于疾病待遇的規定處理之。 己、女工人與女職員或男工人與男職員之妻生育時,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發給生育補助費四萬元系指舊人民幣,折合新人民幣四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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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集體勞動保險事業的規定: 甲、凡在實行勞動保險的企業內工作的工人與職員,均有享受集體勞動保險事業的權利 。詳細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之。 乙、各企業工會基層委員會得根據各該企業的經濟情況及工人與職員的需要,與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共同辦理療養所、業余療養所、托兒所等集體勞動保險事業。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之。 丙、中華全國總工會可舉辦或委托各地方或各產業工會組織舉辦下列各項集體勞動保險事業: 一、療養所; 二、休養所; 三、養老院; 四、孤兒保育院; 五、殘廢院; 六、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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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凡在實行勞動保險的企業內工作的工人與職員,未加入工會者 ,除因工負傷、殘廢、死亡待遇、生育待遇,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待遇,供養直系親屬疾病治療待遇,均得按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外,其他各項,如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間的工資與救濟費,非因工殘廢救濟費,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養老補助費,喪葬補助費,只能領取規定額的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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