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條
為加快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的調處,受理專利侵權糾紛案件時,可以征求請求人是否選擇案件快速調解程序的意見。 請求人選擇采取快速調解程序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在收到請求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之內完成立案和法律文書直接送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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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條
向被請求人送達文書時,執法人員應同時進行現場調查,并告知被請求人在快速調處程序中享有的權利及承擔的義務,征求其是否選擇案件快速調解程序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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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條
被請求人同意選擇快速調解程序的,調處組應立即組織雙方進行現場調解。調解成功的,由當事人簽署調解協議,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據雙方調解協議出具調解協議書;現場調解不成的,返回一般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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