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保障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維護參保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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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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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社會保險基金是指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等依法籌集并應當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的社會保險基金。 本條例所稱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是指對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服務、投資運營等全過程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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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應當遵循客觀、公正、合法、效率的原則,堅持預防與查處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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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社會保險基金應當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專款專用。 禁止隱匿、轉移、侵占或者挪用社會保險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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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依法對本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收支、管理、服務、投資運營等以及監督檢查情況實施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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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全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省的規定以及本市實際情況,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安全責任制,做好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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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和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公安、民政、衛生計生、工商、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以及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銀行業監管機構、保險監管機構等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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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的行政部門應當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監督隊伍建設,提高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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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工作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不得在社會保險基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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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對涉及職工社會保險權益的事項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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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暢通社會保險基金社會監督渠道,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社會監督機制,采取多種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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