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工資支付,保障勞動者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建立和諧的勞動關系,促進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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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基金會、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條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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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按照規定制定最低工資標準,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在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中確定本市的最低工資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公布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和工資指導線,并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提供指導和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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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工資支付實行按時足額、優先支付原則。 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確定其工資標準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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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工資支付預警機制、信用監督機制和應急處置機制。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欠薪應急周轉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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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行為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工商、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海關、稅務等有關部門和銀行,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工資支付行為實施監督。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組織依法維護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檢舉工資支付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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