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勞動(人事勞動)保障局,嘉興市社會保障事務局: 為了進一步貫徹執行《工傷保險條例》,切實保障廣大職工工傷保險權益,現就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參加養老保險和工傷退休人員(包括《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前因工傷退休的人員和《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后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工傷的退休人員,下同)待遇調整問題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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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參加養老保險問題 2004年1月1日以后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工傷職工,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按照《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繳費基數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傷殘津貼高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300%確定;傷殘津貼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60%確定,待其到達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按《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2004年1月1日以后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工傷職工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未繼續參保繳費的,應從2008年1月1日起繼續按規定參保繳費;退出工作崗位至2007年12月期間可以視同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但不補記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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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工傷退休人員待遇調整問題 我廳與省財政廳先后在浙勞社老〔2004〕218號、浙勞社老〔2005〕184號、浙勞社老〔2006〕118號、浙勞社老〔2007〕132號和浙勞社老〔2008〕5號文件中規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增加金額低于當地企業基本養老金平均調整額度的,可按當地企業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平均額度予以補足。為確保工傷退休人員在實施《工傷保險條例》前后相關待遇的平穩過渡,也為了保障工傷退休人員在退休前后相關待遇的平穩銜接,工傷退休人員可按上述文件規定補足差額,即:工傷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增加金額低于當地企業當次調整基本養老金平均額度的,可按當地企業當次調整基本養老金平均額度予以補足。補足差額,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以前的不予追補,所需資金仍按上述文件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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