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人民銀行南京分行營業管理部、江蘇省各市中心支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江蘇省分行,各國有商業銀行江蘇省分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南京分行,江蘇省農聯社、江蘇省郵政儲匯局,省各有關廳局,省屬企業及中央駐蘇企業: 為加強企業工資總量的宏觀調控,依法管理和監督企業工資支付行為,進一步完善《企業工資總額使用手冊》(以下簡稱《工資手冊》)管理制度,現提出以下意見,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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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行《工資手冊》制度是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宏觀調控的重要措施,也是政府有關部門依法管理和監督企業工資支付行為的有效手段。根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國務院令第103號)的規定,以及原勞動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各類企業全面實行<工資總額使用手冊>制度的通知》的精神,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人民銀行要提高認識,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繼續做好企業工資總額使用計劃的審核、支付和監督檢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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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把審核工資總額使用計劃與工效掛鉤和工資增長指導線有機結合起來,按照國家宏觀調控的要求,結合當地實際,積極指導企業編制年度工資總額使用計劃,按照規定對《工資手冊》審核簽章,認真做好工資總額使用計劃審核工作,同時要通過《工資手冊》隨時了解企業工資發放情況,充分發揮《工資手冊》對企業工資使用情況的監督作用。 各銀行業機構應嚴格把關,配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做好企業提取工資性現金或代發工資的審核工作,杜絕利用工資性現金支出名義套取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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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資手冊》是企業在銀行提取職工工資的重要憑證,也是建立健全工資支付記錄的重要方面。企業應繼續嚴格執行《工資手冊》制度,按照規定領取和使用《工資手冊》。企業提取職工工資,應如實記錄在《工資手冊》上,并交銀行加蓋印章。企業依據《工資手冊》提取的工資總額使用計劃只能用于職工工資的發放,不得挪作他用。 企業工資總額使用計劃當年有效,不結轉下一年度,年度終了,企業應及時更換新的《工資手冊》,并按照勞動工資隸屬關系辦理工資總額使用計劃報批手續,其中省屬企業和中央駐蘇企業報省勞動保障廳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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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各級人民銀行應繼續按照國家工資基金管理和現金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統一認識,加強配合,進一步改進和完善《工資手冊》管理制度,積極做好《工資手冊》的各項管理和監督工作,對違反規定,以各種手段套取或坐支現金發放職工工資的,要按照有關文件規定,嚴肅處理。 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中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 二00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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