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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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和改善青海省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專利權質押貸款業務,拓寬企業貸款擔保方式,完善企業專利權融資機制,規范專利權質押貸款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結合青海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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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專利權是指已被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法授予、目前仍為有效的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的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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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專利權質押貸款是指借款人以其合法擁有的專利權向貸款人出質,取得貸款人一定金額的人民幣、外幣貸款,并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一種貸款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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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貸款人是指青海省轄內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等銀行業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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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貸款用途和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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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借款人對其出質專利權可以向貸款人直接質押貸款,也可以采取擔保組合等方式向貸款人質押貸款。省科技廳將設立專利權質押風險補償資金,用于補償金融機構在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專利權質押貸款過程中的貸款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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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借款人以專利權出質取得的信貸資金只能用于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建設、運營、管理,技術改造,流動資金周轉等生產經營活動,不得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不得用于有價證券、基金、房地產、期貨等投資經營活動及監管機構禁止的其他資金用途,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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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申請辦理專利權質押貸款業務的借款人除符合《貸款通則》規定的要求之外,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持有合法有效的專利權做質押,具有專利實施能力和獲利能力的企事業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 (二)注冊地位于青海省行政區劃范圍,成立時間須在一年(含)以上,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員工隊伍穩定; (三)產權清晰,組織架構合理,管理制度健全,經營規范; (四)借款人必須是合法專利權人。如果一項專利有兩個以上的共同專利權人,借款人應書面征得全體專利權人授權同意。 (五)借款人應當書面承諾專利權質押期間不得轉讓,如授權許可第三方使用專利權時須經貸款人同意,取得的收益應首先用于歸還貸款; (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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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用于質押的專利權(以下統稱“設質專利權”)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依法授予的專利權,且處于法定有效期限內; (二)設質專利權必須產權清晰,能夠辦理質押登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在公開產權交易市場掛牌交易,且易于處置的; (三)設質專利權屬于兩個以上共同專利權人的,須提供全部共有權利人同意質押的合法有效書面文件; (四)設質專利權至少有1項專利應已進行2年(含)以上的實質性實施,且至借款人申請貸款時設質專利仍在使用,且具有盈利能力; 獲得青海省專利獎以上獎勵的設質專利權,其使用時間可在1年(含)以上; (五)貸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不得用于設質專利權的有: (一)專利權啟動無效宣告程序的; (二)專利權的歸屬發生糾紛或者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 (三) 專利權涉及國家安全與機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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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貸款額度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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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設質專利權需經貸款人認可的評估機構或擔保機構進行價值評估,且貸款人以評估價值與貸款人認可的市場公允價值較低者為準,確定設質專利權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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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專利權質押貸款額度由貸款人或與之有業務合作關系的專業擔保機構依據專利權質量、處置難度及借款人的財物和征信狀況與借款人商定。貸款人可以根據自身風險管控能力,在內部管理權限之內自行確定專利權質押貸款額度,但專利權質押貸款額度原則上最高不超過專利權評估價值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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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專利權質押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年,且不得超過專利權有效期,設質專利價值必須全額用于貸款質押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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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貸款申辦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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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借款人以專利權出質向貸款人借款,需要向貸款人提交下列資料: (一)專利權質押貸款申請書; (二)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當地人民銀行出具的信用記錄。 (三)證明專利權有效的專利登記簿副本。設質專利權為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的,應當提供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評價報告; (四)按時足額繳納年費的證明材料; (五)設質專利權的專利證書及復印件; (六)貸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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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雙方當事人遵循自愿、公平、公正、誠信、合法原則,協商一致后簽署《專利權質押合同》,合同應包括: (一)借款人、貸款人以及代理人或聯系人的姓名(名稱)、通訊地址; (二)專利質押貸款的金額、利率、資金用途、種類; (三)借款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四)專利件數及每項專利的名稱、專利號、申請日和授權日; (五)質押擔保的范圍; (六)質押的金額與支付方式; (七)對質押前被質押專利實施許可情況的說明,以及對質押期間進行專利實施許可的約定; (八)質押期間維持專利權有效的約定; (九)出現專利糾紛時借款人的責任; (十)質押期間被宣告無效時的處理; (十一)違約及索賠,爭議的解決方法,質押期滿債務的清償方式; (十二)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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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雙方當事人簽訂《專利權質押合同》之日起20日內到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或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西寧代辦處辦理質押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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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貸款人應領取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通知書,并要求借款人提交專利證書等,同時報備青海省知識產權局。專利權質押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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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貸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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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貸款人應加強風險控制,應在貸款前認真審核借款人信貸風險和財務承擔能力,核實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征信狀況、償還能力、資料的真實性,以及設質專利權的基本情況,確保信貸資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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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借款人完成合法有效的質押登記后,貸款人按照專利權質押合同和借款合同約定,及時辦理發放和支付質押貸款,并妥善保管借款人移交的專利證書及其他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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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貸款人在發放專利權質押貸款后,應關注借款人日常經營狀況,準確把握影響質押專利權的市場價值因素,持續評估質押專利權的價值,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信貸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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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借款人應按借款合同的約定償還貸款本息。貸款人應當在借款合同終止的同時,辦理質押登記注銷手續,并將專利權質押登記相關證明文件退還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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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借款人違反借款合同約定,到期未履行還款義務,經多次催收仍逾期不歸還貸款時,貸款人可依法處置設質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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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貸款人可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規范專利權質押貸款業務。貸款人應切實加強專利權質押貸款管理,建立健全專利權質押貸款業務操作流程和風險管理體系,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積極穩妥開展專利權質押貸款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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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專利資產評估機構應遵循獨立性、公平性、科學性、真實性原則,開展專利權價值評估工作。對專利資產評估機構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或因重大過失提供有遺漏的報告而給貸款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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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青海省科學技術廳、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青海監管局、青海省知識產權局應加強溝通與信息交流。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及時將專利權質押貸款業務開展情況向中國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青海監管局報告并抄送青海省科學技術廳、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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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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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青海省科學技術廳、青海省金融工作辦公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青海監管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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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其他從事專利權質押貸款業務的機構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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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6年 4月 1日起實施。2010年10月9日實施的《青海省專利質押貸款工作指導意見(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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