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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

2015-10-20 西藏自治區科學技術廳 西藏
批準文件: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西藏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辦法》,西藏自治區科學技術廳制定了《西藏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已于2015年9月17日經廳長辦公會討論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西藏自治區科學技術廳
                                                                                                                2015年10月20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西藏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推薦、受理、評審、授予等活動。
第三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授予在科學發現、技術發明和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或者組織。自治區科學技術獎鼓勵科技創新、團結協作和攀登科學技術高峰,促進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與經濟社會發展緊密結合,加快科技成果轉化,推動科教興藏、人才強藏和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實施。
第四條  推薦單位或推薦人推薦的自治區科學技術獎項目或人選必須是在西藏自治區轄區內研究、開發、推廣應用的科學技術項目或人選,或者由我區為第一完成單位(第一完成人)與國內外合作研究開發的科學技術項目。
第五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根據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獎勵辦公室)建議,按照專業和學科領域設立若干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專業評審委員會),依照《辦法》及本細則規定,負責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
第二章 獎勵范圍和評審標準
第六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堅持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原則,根據實際逐步量化評審指標,規范評審程序,切實保證評審的客觀、公正、科學。
第七條  杰出貢獻獎獎勵范圍和評審標準
(一)《辦法》第十二條“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中取得特別重大經濟和社會效益”,是指候選人在科學技術活動中,取得重大技術發明或重大科技創新,引起領域技術的突破性發展,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為我區經濟社會發展作出了杰出貢獻。
(二)《辦法》第十二條“在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產生重大影響的”,是指候選人在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成就或重大發現,豐富和拓展了學科的理論,引起該學科或相關學科領域的突破性發展,在國內外相應領域、學科內產生重大影響,為國內外同行所公認,為我區科學技術發展作出了杰出貢獻。
第八條  一、二、三等獎獎勵范圍和評審標準
(一)《辦法》第十三條(一)“在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征和規律,有重大科學發現或做出重大創新的”,是指科學發現、科學理論為國內外首次提出,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重大創新。
闡述的自然現象、特征和規律有重大科學發現或方法創新,取得了很高學術水平或很大實用價值的理論成果,推動了本學科或者其分支學科的發展,可推薦為一等獎。
闡述的自然現象、特征和規律有較大科學發現或方法創新,取得了較高學術水平或較大實用價值的理論成果,較好地推動了本學科或者其分支學科的發展,可推薦為二等獎;
闡述的自然現象和特征有科學發現或方法創新,取得了一定學術水平或實用價值的理論成果,一定程度上推動了本學科或者其分支學科的發展,可推薦為三等獎。
(二)《辦法》第十三條(二) “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在產品、工藝、材料、裝備及系統等方面做出技術發明、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具有較大市場應用價值”,“產品”包括各種儀器、設備、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種等;“工藝”包括工業、農業、醫療衛生和國家安全等領域的各種技術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種技術方法獲得的新物質等;“裝備”是指為工礦企業配備的各種機電設施;“系統”是指產品、工藝和材料的技術綜合。“做出技術發明、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具有較大市場應用價值”是指該項技術發明為國內外首創或擁有發明專利,技術思路、技術原理或技術方法有創新,技術上有實質性特點和顯著進步,其主要性能、技術經濟指標、科技水平等方面優于同類技術,實施后有良好的經濟社會效益。
屬國內外首創的重大技術發明,技術思路獨特,主要技術上有重大的創新,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國內同類技術的先進水平,推動了區內相關領域的技術進步,已產生了重大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可推薦為一等獎。
屬國內外首創的較大技術發明,技術思路新穎,主要技術上有很大的創新,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區內外同類技術的領先水平,對本領域的技術進步有顯著推動作用,已產生了明顯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可推薦為二等獎。
屬國內外首創的技術發明,技術思路有改進,主要技術上有較大的創新,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區內外同類技術的先進水平,對本領域的技術進步有一定推動作用,產生了較好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可推薦為三等獎。
(三)《辦法》第十三條(三) “在技術開發項目中,通過科學技術創新,推動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的”,是指在科研和技術開發活動中,完成具有重大實用價值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能源及資源新發現、新設計和生物新品種及其推廣應用,取得顯著經濟效益。
在技術或系統集成上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性能參數、技術和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先進水平,成為行業共性技術或關鍵技術,成果轉化程度很高,市場競爭力強,對行業技術進步、產業結構調整、增加農牧民收入、促進經濟發展有重大作用,并創造了重大經濟效益的,可推薦為一等獎;
在技術或系統集成上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性能參數、技術和經濟指標達到區內領先水平,成果轉化程度高,市場競爭力較強,對本行業的技術進步、產業結構調整、增加農牧民收入、促進區域經濟發展有較大作用,并創造了較大經濟效益的,可推薦為二等獎;
在技術或系統集成上有一定創新,有一定技術難度,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性能參數、技術和經濟指標達到區內先進水平,成果轉化程度較高,具有市場競爭力,對本行業的技術進步、產業結構調整、增加農牧民收入、促進區域經濟發展有一定作用,并創造了一定經濟效益的,可推薦為三等獎。
(四)《辦法》第十三條(四)“在組織實施重大工程項目中,其技術和系統管理方面有較大創新,工程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先進,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的”,是指在列入我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重大綜合性建設工程、科學技術工程、企業技術改造工程中,能結合我區實際(如生態環境、地質條件、原材料資源、工藝裝備等),采用新技術,做出創造性貢獻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的。
在關鍵技術、技術集成和系統管理方面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和工程復雜程度很大,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性能參數、技術指標和經濟指標達到國內領先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對推動本行業領域的科技進步有重大作用的,可推薦為一等獎;
在關鍵技術、技術集成和系統管理方面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和工程復雜程度大,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性能參數、技術指標和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取得了較大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對推動本行業領域的科技進步有較大作用的,可推薦為二等獎;
在關鍵技術、技術集成和系統管理方面有創新,技術難度和工程復雜程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性能參數、技術指標和經濟指標達到區內領先水平,取得了良好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生態效益,對推動本行業領域的科技進步有一定作用的,可推薦為三等獎。
(五)《辦法》第十三條(五)“在引進、吸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科學技術成果或者促進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中,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的”,是指引進、消化、吸收、開發應用國內外先進技術,推廣、應用已有的重大科技成果,將先進適用的農牧業、工業和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的成果大規模地應用于我區國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事業,并在推廣機制、方法、措施、技術上有所創新,推動了我區行業(產業)的技術進步,促進了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取得了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生態效益。
在區域或行業中有很大覆蓋面,技術及推廣方法、措施有重大創新,具有很強的示范、帶動和輻射作用,技術普及率很高,對提高行業整體水平有很大促進作業,取得了顯著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生態效益,或產業化經營效益特別顯著的,可推薦為一等獎;
在區域或行業中有較大覆蓋面,技術及推廣方法、措施有很大創新,具有較強的示范、帶動和輻射作用,技術普及率高,對提高行業整體水平有較大促進作用,取得了很大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生態效益,或產業化經營效益很顯著的,可推薦為二等獎;
在區域或行業中有一定覆蓋面,技術及推廣方法、措施有較大創新,具有一定的示范、帶動和輻射作用,技術普及率較高,對提高行業整體水平有一定促進作用,取得了較大的經濟效益和或者社會效益,或產業化經營效益較顯著的,可推薦為三等獎;
(六)《辦法》第十三條(六)“在實施社會公益項目中,對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做出重要貢獻,經實踐檢驗創造顯著效益的”,是指在為社會公益服務的技術基礎工作中,包括標準、計量、科技信息、科技檔案、科學技術普及等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環境保護、醫療衛生、自然資源調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災害監測預防等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中進行了創造性勞動,取得了顯著社會效益或者生態效益。
在技術或系統集成上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性能參數、學術或技術指標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并在本行業內得到廣泛應用,取得了重大的社會效益或者生態效益,對科技和社會進步有重大意義的,可推薦為一等獎。
在技術或系統集成上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性能參數、學術或技術指標達到區內領先水平,在本行業內得到較廣泛應用,并取得了顯著的社會效益或者生態效益,對科技和社會進步有較大意義的,可推薦為二等獎。
在技術或系統集成上有創新,有一定技術難度,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性能參數、學術或技術指標達到區內先進水平,已經在本行業內推廣應用,并取得了一定社會效益或者生態效益,對科技和社會進步有一定意義的,可推薦為三等獎。
第九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候選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提出總體學術思想、研究方案或研究制定總體技術方案;
(二)發現重要科學現象、特征和規律,并闡明科學理論和學說;
(三)獨立完成技術發明中部分或全部創造性技術內容;
(四)解決科學發現中的疑難問題或科技創新中的關鍵技術;
(五)在科技成果轉化、推廣應用或高新技術產業化過程中做出重要貢獻;
(六)在實施社會公益項目中,對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做出重要貢獻。
第十條  對同一項目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候選人、候選單位按其貢獻大小排序,在項目中僅從事組織管理和輔助服務的工作人員,不得作為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候選人。
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作為一個推薦項目的主要完成人參加自治區科學技術獎評審。
第十一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候選單位應當是在項目引進、研制、開發、投產、應用和推廣過程中提供技術、設備和人員等成果實施條件,對成果的完成起到組織、管理和協調作用的主要完成單位。
各級政府部門一般不得作為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候選單位。
第三章 推 薦
第十二條  獎勵辦公室負責推薦項目(人選)的推薦組織、受理、異議調查核實和形式審查工作。
第十三條  區屬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國有企業(事業)的項目(人選)由主管部門推薦。非公有制企業和機構的項目(人選)由所在地區(市)行署(人民政府)推薦或區(中)直相關部門推薦,區外完成單位項目(人選)可以由區內合作單位所屬主管部門推薦。無明確主管部門的項目完成單位、完成人可以直接向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申報,由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審核后統一向獎勵辦公室推薦。
第十四條  自治區直屬單位、全區性學術組織可以直接向獎勵辦公室推薦本單位、本學術組織所在專業領域的項目(人選)。
第十五條  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得者、自治區科學技術獎杰出貢獻獎獲得者以及區內外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每人每年可以向獎勵辦公室推薦1項(名)自治區科學技術獎項目(人選)。
推薦人應推薦本人所從事的學科或專業領域的項目(人選),且每年只能推薦1次。當推薦項目(人選)出現異議時,推薦人有責任協助處理。獎勵辦公室進行項目(人選)公示時同時公布推薦人姓名。
第十六條  推薦單位、推薦人推薦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候選項目(人選)時,應當征得候選項目完成單位、完成人或候選人的同意,并填寫由獎勵辦公室制作的推薦書,提供必要的證明和評價材料。推薦單位、推薦人應當嚴格把關,擇優推薦,推薦書應當完整、真實,文字描述準確、客觀。
第十七條  推薦自治區科學技術獎項目主要論文應當發表2年以上。應用開發類項目應當完成整體技術應用2年以上。
列入國家或省部級計劃、專項、基金支持的項目,應當在項目整體驗收通過后推薦。
第十八條  凡是存在知識產權、項目完成單位和完成人方面爭議的,在爭議未解決前不得推薦自治區科學技術獎。
第十九條  直接關系到人體健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項目,如動植物新品種、實驗動物、食品、藥品、基因工程技術和產品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取得行政審批的,在未獲得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之前,不得推薦自治區科學技術獎。
第二十條  涉及國防、國家安全和已經確定密級的項目按照有關規定向國家有關部門推薦或申報獎勵,不得推薦自治區科學技術獎。
第二十一條  已經獲得國家、省部級或軍隊科學技術獎勵的項目,在后續工作中核心技術內容沒有實質性創新的不得再推薦自治區科學技術獎。
第二十二條  經過評定未授獎的項目,在之后研究開發活動中獲得新的實質性進展,并符合《辦法》及本細則有關規定條件的,經獎勵辦公室組織專家鑒定后,可以重新推薦自治區科學技術獎。
第四章 異議處理
第二十三條  通過獎勵辦公室形式審查的項目(人選)應當在自治區主要媒體和網站上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任何單位或個人對自治區科學技術獎推薦項目(人選)持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之日起30天內向獎勵辦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條  提出異議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提供書面異議材料,并提供有效的證明材料。
提出異議的單位、個人應當表明真實身份。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材料上簽署真實姓名,寫明聯系電話和通訊地址;以單位名義提出異議的,應加蓋本單位公章。
第二十五條  異議分為實質性異議和非實質性異議。凡是涉及候選人科學技術貢獻評價或候選項目的創新性、先進性、實用性,以及推薦書填寫內容不實等問題所提出的異議為實質性異議;對候選人、候選單位及其排序的異議,為非實質性異議。
第二十六條  獎勵辦公室在接到異議材料后,應當對異議內容進行調查核實。異議內容及其證明材料符合《辦法》和本細則規定的應予受理。
提出異議的單位、個人不得將異議材料直接交專業評審委員會或其委員。
第二十七條  實質性異議的處理由獎勵辦公室負責協調,推薦單位或推薦人協助。推薦單位或推薦人接到異議通知后,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核實異議材料,并將調查、核實的情況報送獎勵辦公室審核。必要時,獎勵辦公室組織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委員、有關專家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
非實質性異議的處理由推薦單位或推薦人負責協調,并提出處理意見報送獎勵辦公室審核。
推薦單位或推薦人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調查核實報告和協調處理意見的,該項目(人選)不提交專業評審委員會評審。
第二十八條  涉及異議的任何一方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推諉和延誤。候選人、候選單位在規定時間內未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視為承認異議內容;提出異議的單位、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未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視為放棄異議。
第二十九條  獎勵辦公室應當向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報告異議核實情況及其處理意見,交由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審核、裁決,并將審核、裁決意見通知異議方和推薦單位、推薦專家。
第五章 評 審
第三十條  獎勵辦公室對形式審查合格的推薦材料提交各專業評審委員會評審。對不符合規定的,要求在規定時間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合規定的,不提交專業評審委員會評審,并退回推薦材料。
存在異議的,異議解決前不提交專業評審委員會評審。
第三十一條  各專業評審委員會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各1人,委員若干人和秘書1人。
專業評審委員會組成人員由獎勵辦公室提名,報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審定。因故不能參加的評審委員會委員,由獎勵辦公室主任指定符合評審委員會委員條件的其他專家代替。獎勵辦公室主任指定的專家數不得超過該專業評審委員會總人數的三分之一。各專業評審委員會由獎勵辦公室指派1名秘書負責會務和聯絡工作。各專業評審委員會秘書不是專業評審委員會委員,不參與投票評審。
專業評審委員會委員中區外委員數量應不少于十分之一。
第三十二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評審表決規則如下:
(一)初評由專業評審委員會以會議評審方式進行,以定性、定量相結合的綜合評價方法產生書面初評意見,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產生初評結果。
專業評審委員會的評審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員參加,表決結果方可生效。
(二)根據專業評審委員會初評意見,獎勵辦公室可以根據專業評審委員會的意見要求部分項目完成人在專業評審委員會評審會議上答辯;專業評審委員會推薦杰出貢獻獎候選人選,專業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推薦單位負責人、推薦專家應向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闡述推薦理由并答辯。
(三)獎勵辦公室可以根據需要組織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部分委員和相關領域專家對一等獎候選項目進行現場考察。
(四)專業評審委員會建議授予杰出貢獻獎的人選必須獲得本專業評審委員會到會委員90%以上(含90%)同意,建議授予一等獎的項目必須獲本專業評審委員會到會委員70%以上(含70%)同意,建議授予二等獎的項目必須獲本專業評審委員會到會委員60%以上(含60%)同意,建議授予三等獎的項目必須獲本專業評審委員會到會委員50%以上(含50%)同意。
第三十三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實行回避制度。與科學技術獎候選人或者候選項目、項目完成人有利害關系的專家或工作人員,由本人或科學技術獎候選人、候選單位提出申請,經專業評審委員會決定,報獎勵辦公室核準回避。
第三十四條  根據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主任委員的意見,可以召開專業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聯席會議對專業評審委員會的評審意見進行綜合平衡和初步審定。
第三十五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以會議形式對專業評審委員會的評審意見或專業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聯席會議意見進行審定,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產生杰出貢獻獎獲獎人選、項目獲獎等級。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的審定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員參加,表決結果方可生效。
授予杰出貢獻獎的人選必須獲得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到會委員90%以上(含90%)同意,授予一等獎的項目必須獲得到會委員70%以上(含70%)同意,授予二等獎的項目必須獲得到會委員60%以上(含60%)同意,授予三等獎的項目必須獲得到會委員50%以上(含50%)同意。
第三十六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獎授獎人數和授獎單位數實行限額。
自治區科學技術杰出貢獻獎每次授予人數僅限1人,可以空缺。
一等獎項目完成人的人數不得超過20人,完成單位不得超過15個;二等獎項目完成人的人數不得超過15人,完成單位不得超過10個;三等獎項目完成人的人數不得超過10人,完成單位不得超過5個。
第六章 授 獎
第三十七條  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審定的獲獎人選、獲獎等級進行審核,按程序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
第三十八條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的科學技術獎勵,如無正當理由,獲獎人、獲獎單位不得提出放棄獎勵。若獲獎人、獲獎單位有證據證明獲獎人、獲獎項目存在影響獲獎的重要缺陷,經所有完成單位和全部完成人申請,推薦單位或推薦人同意,獎勵辦公室審核,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裁定,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撤銷,并在自治區主要媒體上發布撤銷公告。
撤銷的獲獎人選、獲獎項目5年內不得再次推薦自治區科學技術獎。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細則及未盡事宜由自治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細則自2015年10月1日起實施。2005年頒布的《西藏自治區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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