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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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工時制度管理工作,進一步規范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程序,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根據國家、省、市的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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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市外企業在深設立的分支機構,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申請和審批適用本辦法。 中央直屬企業、省直屬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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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審批工作遵循依法、規范、高效原則,維護用人單位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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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市、區勞動行政部門應建立和完善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審批管理工作制度和崗位職責,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標準辦理審批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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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審批事項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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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用人單位具備以下條件,可以申請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一)依法建立健全勞動合同制度、集體合同制度和考勤制度,勞動用工規范,勞動考勤記錄完整,勞動定額科學合理; (二)依法建立健全工資分配與支付制度,執行國家和《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有關規定,能夠依法支付勞動報酬; (三)依法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和條件符合國家規定標準,執行國家有關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的規定; (四)維護員工人格尊嚴和安全健康、休息休假的權利,禁止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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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的不定時工作制是指用人單位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無法實行標準工時制度,需機動作業而采取的不確定工作時間的工時制度。 不定時工作制適用于從事下列工種或崗位的人員: (一)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它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 (二)長途運輸、押運人員、出租車駕駛員、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 (三)實行年薪制或勞動合同約定工資高于深圳市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三倍以上,且可以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時間的人員可以自主決定工作、休息時間的特殊工作崗位的; (四)其他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人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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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標準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員工的勞動定額,建立健全考勤制度,規范勞動用工,保障員工休息權。 用人單位安排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員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規定支付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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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指用人單位因工作情況特殊或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需要安排員工連續作業,無法實行標準工時制度,采用以周、月、季、半年、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工時制度。 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適用于從事下列工種或崗位的人員: (一)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因工作性質需連續作業的; (二)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筑、制鹽、制糖、旅游等生產經營受季節及自然條件限制的; (三)受能源、原材料供應等條件限制難以均衡生產的; (四)受外界因素影響,生產任務不均衡的; (五)可以定期集中安排休息、休假的; (六)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人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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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分別以周、月、季、半年、年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在綜合計算周期內,某一具體日、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40小時,但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應與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對于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第三級以上(含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工種崗位,每日連續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1小時,而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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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按《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綜合計算周期內法定休假日安排職工工作的,按《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規定支付工資報酬。 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結算周期與企業終止、解除員工勞動合同的時間不一致的,應以終止、解除時間作為結算周期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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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應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員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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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審批事項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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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部分工種崗位因生產特點或工作性質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的,經用人單位申請、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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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申請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應當與工會、職工代表大會或開展集體協商等多種形式,充分聽取工會組織和員工的意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用人單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申請表; (二)用人單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申請報告、實施方案、工時管理及工資支付規定。申請報告應當寫明實行不定時工時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詳細理由、工種(崗位)職責、工作特點和作息時間安排、最長日工作時間、平均月工作時間、平均月工資水平、工資構成。實施方案應向本單位員工公示5日,并提交反饋意見; (三)用人單位申請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員工名冊; (四)用人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或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五)用人單位申請的工種崗位屬于有毒有害工種的,應提供國家認可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 (六)實行期滿再次申請的,應當提交上期實施情況的書面報告; (七)勞動行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或有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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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出現下列情形的,應重新申報: (一)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批準實行時限已滿,且需繼續實行的; (二)用人單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工種崗位發生變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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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中符合《公司法》規定的的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不需辦理審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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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用工單位使用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人員,所在崗位確需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由用工單位按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向市、區勞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但申請前應征得勞務派遣單位的同意,并提交勞務派遣單位的書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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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審批事項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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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根據市、區事權劃分的相關規定,市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受理并處理特區內下列單位的不定時工作制與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申請: (一)中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駐深單位; (二)市屬黨政機關、事業單位; (三)市國資委直接監管企業、市投資控股公司系統企業; (四)特區內注冊資金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1000萬元)企業。 特區內各區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受理本轄區內除上述單位以外的其他用人單位的不定時工作制與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申請。 特區外各區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受理本轄區內所有用人單位的不定時工作制與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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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注冊地和生產(經營)場所不在同一行政區域內的,由生產(經營)所在地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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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決定是否受理,并告知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遞交的申請材料不完整的,勞動行政部門應在上述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用人單位在規定期限內補正全部申請材料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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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對超出國家標準的有毒有害崗位和第三級以上體力勞動強度的工種崗位申請實行不定時工作制與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勞動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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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審批方式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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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勞動行政部門應對用人單位遞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審查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書面審核。即對用人單位遞交的申請材料的形式和內容進行書面審查; (二)實地核查。根據實際需要,可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對申請單位實施現場調查; (三)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需要的其它方式。 用人單位和員工應當對審查工作予以配合,據實提供材料,說明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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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行政部門應對企業進行實地核查: (一)初次申請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員工人數占用人單位員工總人數50%以上; (二)申請實行以半年或年為周期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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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勞動行政部門實地核查的內容: (一)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特點,工作時間、考勤管理制度及執行情況,工資分配制度及支付情況; (二)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實際情況; (三)申請實行不定時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人員工作崗位和工時安排等情況; (四)用人單位工會、職工代表意見; (五)勞動行政部門認為需要調查的其它情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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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決定,并書面批復申請單位。如情況特殊需要延長審查期限的,經本級勞動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0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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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勞動行政部門準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決定應設定有效期。 有效期依據用人單位的申請設定。對初次申請的用人單位,實行有效期一般為1年;對實行期滿再次申請的用人單位,若上期實施情況良好,沒有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行為,再次審批的實行有效期可延長為2年。 對被評為當年度或上年度“深圳市勞動關系和諧企業”的企業,初次申請可準予2年的實行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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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勞動行政部門作出的準予審批決定書,應當載明用人單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工種崗位名稱、實行期限、實行起止日期、綜合計算工時周期及執行中應當注意的事項等。勞動行政部門作出的不予審批決定書,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尋求有關法律救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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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勞動行政部門作出的準予審批決定書,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送達,并要求被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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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將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決定書在本單位顯著位置公示不少于5日,明確實行的工種崗位,并在員工的勞動合同中予以明確,不得混崗混員、擅自擴大實行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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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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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市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全市工時制度管理工作,并對各區勞動行政部門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審批業務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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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市、區勞動行政部門應加強對用人單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監督檢查,建立用人單位執行工時情況定期檢查和信息公布制度,并將用人單位執行工時制度情況納入企業信用監督機制。 市、區勞動行政部門應對已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對于存在未按勞動行政部門的決定要求安排員工生產和休息,違反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用人單位,依法作出處理;對屢次違規或不及時整改的用人單位,可不再批準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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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市、區勞動行政部門應建立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檔案保管和統計報告制度。對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文件材料歸檔保存,保管期限10年。各區勞動行政部門按月填寫《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審批情況統計表》,并于每月10日前報送市勞動保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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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市、區勞動行政部門在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審批工作中嚴格執行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制度,根據情節輕重、損害后果和影響大小,追究行政過錯責任。 工作人員違反有關規定,經查實后按下列情況分別予以處理: (一)不嚴格審查申報材料,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批評教育并調離審核工作崗位; (二)參與弄虛作假或不按規定辦理的,調離審核工作崗位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三)受賄索賄、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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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對申報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對用人單位提供虛假材料獲得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準予決定的,勞動行政部門應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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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得任意擴大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適用范圍,更不得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為名,隨意延長員工的工作時間、不支付員工的加班加點工資,侵害員工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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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建立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登記存檔制度。登記存檔內容應包括實行人員、工種崗位、實行時間、綜合計算工時計算周期、綜合計算工時考勤記錄。檔案應至少保存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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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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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發布的《關于加強和規范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審批工作的指導意見》(深勞社[2004]8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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