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的經濟補償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月工資*月份數(根據工作年限換算)
注:月工資指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12個月該勞動者的平均工資,包括計時工資或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2、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同時的賠償金
賠償金=經濟補償金*2
3、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月工資*月份數(根據工作年限換算)+醫療補助費(醫療補助費不低于6個月的工資)
注:患重病和絕癥的應當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100%。
4、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月工資*月份數(根據工作年限換算)
注:換算方法:工作年限每年滿一年換算為一個月,超過12年的,按12年換算,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換算。
5、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月工資*月份數(根據工作年限換算)
注:換算方法: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換算為一個月。超過12年的按12年換算
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月工資*月份數(根據工作年限換算)
注:換算方法: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換算為一個月。
因經濟性裁員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月工資*月份數(根據工作年限換算)
注:換算方法: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換算為一個月。
6、用人單位逾期給付經濟賠償金的額外經濟補償金
額外經濟補償金=原來應付經濟補償金金額*50%
注: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的,其支付的經濟補償將由兩個部分組成:一是全額支付經濟補償,另一部分是額外經濟補償。
7、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補償金=經濟補償金*N(其中50%≤N≤100%)
注:賠償金是經濟補償之外額外支付給勞動者的金額。
8、因用人單位原因不訂立勞動合同、訂立無效勞動合同及侵害女職工、未成年工健康的賠償金
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賠償金
賠償金=應得工資收入*25%
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賠償金
賠償金=醫療費用*25%
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賠償金
賠償金=醫療費用*25%
9、用人單位違反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賠償金
賠償金=應得工資收入*25%
造成勞動者工資、醫療待遇損失的賠償金
賠償金=應得工資收入*25%
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賠償金
賠償金=醫療費用*25%
10、勞動者支付的賠償金
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賠償金=錄用費用+培訓費用+直接經濟損失+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保密條款的賠償金
賠償金=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或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潤)+合理的調查費用
注:只有在被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情況下,才能以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潤計算賠償金。
1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連帶賠償責任
賠償金總額
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因獲取商業秘密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
注:因獲取商業秘密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或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潤)+合理的調查費
用人單位承擔的份額
用人單位承擔的份額=賠償金*N(70%≤N≤100%)
注:勞動者承擔直接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連帶的份額不少于賠償金的70%。所謂連帶責任,指受害人可以選擇勞動者或招用單位任何一方或共同賠償全部損失。規定的份額分配在勞動者、招用單位雙方之間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