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董潤青
「案例」
張女士于2005年進某單位工作,2008年下半年依照勞動合同法,提前一個月向單位提出辭呈,單位經過核算,發(fā)現(xiàn)張女士當年還有3天的年休假未休完,于是便安排其在余下的時間里將年休假休完,卻遭到張女士拒絕。她認為,只要自己沒有書面提交申請放棄年休假,單位就應當支付其相當于300%的年休假工資。而單位則認為,單位已經安排張女士去休年休假,而張女士拒不休息,過錯不在單位,單位沒有理由再支付員工年休假工資。
在勞動關系快要結束之時,企業(yè)出于成本的考慮,往往會叫員工在離職之前先將剩余年休假休掉。而從員工的角度考慮,往往更希望將“積壓”在單位的年休假“變現(xiàn)”,以獲得較高的年休假工資。
面對上述情況,各單位人事經理往往會有不同的見解和操作方法:
■妥協(xié)型:江經理表示:由于單位的規(guī)模較大,且管理氣氛較為寬松,所以當單位要求員工休年休假但員工拒絕時,單位往往會希望通過協(xié)商的方式對員工進行勸導,如果勸導不成的,單位往往會支持員工的請求,給予其年休假工資。
■強硬型:宋經理談到:單位有權安排員工在指定期間內休年休假。原則上,員工無正當理由拒不休假的,單位無理由支付其假期工資。
■預防加強制型:對于規(guī)模不大的企業(yè),企業(yè)會要求全體員工在年初便將年休假全部休完,其間單位處于停業(yè)狀態(tài)。但是在遇到員工享受年休假天數(shù)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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